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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