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尽快办理所管辖企业的发票申请、审批、领购、税款结算及具体征管事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