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