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苏州市、常州市、徐州市、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12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