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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