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