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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