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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