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中第三点所涉及的内容,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是:仍执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规定,在申报期内企业带上月未抵的抵扣联来认证应给予认证,但应在认证的当月抵扣。希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