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