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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