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