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