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