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