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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