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区局《关于对县级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函[2001]38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