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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39号(关于调整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

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经研究,现就调整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公告如下: 

将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原产地标准由现行的“税则归类改变”修订为“税则归类改变或者从价百分比30%”。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