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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本市的具体意见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