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本市的具体意见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