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我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完成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的有关退税问题,可参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