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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