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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新华书店退还增值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发文文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颁布日期:2002-01-20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文化教育 所属地区:新疆 时效性:有效
在2000年底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退还的增值税,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