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四川省国税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0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所属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严格按此批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