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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申请免征增值税的生产或经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时应出具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

    二、北京地区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北京市饲料监察所。

    三、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文件中列举的骨粉、油饼从2001年8月1日起,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