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1]69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