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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装置税前扣除问题
发文文号:新地税二字[2001]19号 颁布日期:2001-02-06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新疆 时效性:有效
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