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所辖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的退税问题要进行清理,如不符合上述精神的应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