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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07号通知中有关饲料产品免税审批规定一并执行。

    2000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    国税发[20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注:2000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宣布本文暂缓执行。

    2001年8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宣布本文第二条的规定(加粗部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