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2000]3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川渝两省市具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待商重庆市国税局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