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