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