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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加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增值税征管工作,近期,区局下发了《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1999]404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一些具体操作问题,要求区局予以明确,经区局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用《通知》第一条 实行全额抵扣办法计算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其申报的应缴增值税超过按核定的10%增值额依适用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的,经税务机关核实,按企业申报的应缴增值税,并处理以前年度留抵税金后,征收入库。

    企业申报纳税时,其申报的应缴增值税未超过按核定的10%增值额依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核实,按核定的10%增值额依适用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并处理以前年度留抵税金后,征收入库。其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金=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按10%增值额依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应缴增值税

    二、《通知》原规定执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现改为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