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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下发的《关于推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16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