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下发的《关于推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16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