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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6号(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6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38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GmbH&CoKG)继承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RudolfKellermannGmbH&CoKG)在该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并为此发布了商务部2011年第56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99日起,对以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GmbH&Co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RudolfKellermannGmbH&Co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26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