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