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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