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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1998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船舶,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执行;1999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船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规定的通税率执行。

    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1998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船舶,在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时一次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