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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