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如同时发生转售大电网电力行为而采取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办法的,不再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