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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