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