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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项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8年09月25日 国税函[1998]57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免税的请示。》(皖国税发[1998]159号)收悉;;该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生产叉车,销售给国内有免税进口设备额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其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上述产品销售方式能否视同产品出口给予免税问题,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以“以产顶进”方式并有完备报关手续销售的产品视同出口,在1998年底以前给予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