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