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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