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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待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出台后,再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