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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企业,做好新调增农药免税货物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的计算确定工作,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