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同类企业情况,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