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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