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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8年4月9日财税字[199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