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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