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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财税电字[1997]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7年12月24日(97)财税电字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字018号)规定了对化肥、农药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在1997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有些地方来电询问1998年如何执行。经研究明确,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该项政策1998年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